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王 彬 冯云虎)虽然交了4年的保费,可就因为是业务员代签的保单,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赔。2014年12月30日,记者从内乡县法院获悉,该院认为此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李某于2008年4月30日在某保险公司,以自己为投保人投保了“终身寿险”,合同成立后,李某依约履行了4期保险费的缴费义务,保险公司均已接受。2012年6月22日,李某感觉到身体不适被送到医院治疗。出院后花了不少医药费的李某,想到当初所投的保险里面附加有重大疾病保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受理申请后,经审核认为投保单上的签字系公司业务员代签,而非李某本人所签,遂拒绝了李某的理赔申请。
内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业务员虽然代李某在投保单上签字,但是李某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期交纳了保费,视为李某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因而双方之间签订的某终身寿险和附加额外某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遂判决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给付李某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元。
办案法官王浩说,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某种原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的情况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且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