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院长巧调三角债

发布时间:2015-01-05 09:21:31


    本报记者 吕文杰

    2014年12月23日,一起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角债”案件在卧龙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三角债”由于其中一方未支付欠款,导致整个环节无法运转,农民工王某和崔某成了受害的一方。

    当天,这起案件在卧龙区法院智能化审判庭开庭,与以往不同的是,这起案件由该院院长乔国和担任审判长。庭审现场查明,2012年2月至11月,王某、崔某分别在被告程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工程完工后,程某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但还拖欠王某6.8万元、崔某2万元,且一直未予支付。

    庭审中卢某对自己被提出担任第三人叫屈,认为这起案件应该是程某与王某、崔某之间的纠纷,自己不应该被牵扯进来。而审判长乔国和发现本案的涉案工程中,卢某拖欠程某4万多元的污水处理劳务费,而程某也表示是由于卢某拖欠了他的工资,导致他没办法给工人发放工资,这起“三角债”因此一拖就是两年。

    考虑到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乔国和适时休庭,他说:“今天我们不再当庭调解,我们采取庭外调解。”

    乔国和将程某和农民工王某及崔某叫到一起,倾听了双方的调解意见,程某说:“不是我不给农民工结工资,而是上面欠我钱不给我,我没法发钱。”乔国和说:“拖欠你的污水处理费是另外一起案件,今天法院也可以帮助你调解。”程某表示只要卢某给他钱,他10天内就能把农民工的工资结清。

    乔国和又把卢某叫到另外一个房间,询问了他工程的难处,最终卢某同意支付拖欠程某的污水处理费。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程某于2015年1月5日前支付原告王某劳务费2.8万元,另外4万元系污水处理劳务费,另行协商解决;被告程某于1月5日前支付原告崔某劳务费2万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线索提供 丁清玲)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1月05日《南阳日报》第A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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