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私砍自家林木 也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5-01-12 09:08:38


    本报讯

    (记者王淼)段某为种植香菇,私自将自家责任山上的林木砍伐,殊不知已构成犯罪。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段某盗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年底,被告人段某在南召县自己的责任山上砍伐林木31.5吨用于种植袋料香菇。后被他人举报。经当地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段某所伐林木折合活立木材积为27.86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违犯林木保护法规,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承包经营管理的本组集体所有的山林中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段某所在社区调查,非监禁刑对段某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处以非监禁刑。依照《刑法》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周勤)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1月12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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