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重行政命令,轻依法行政,甚至因此而触犯刑律现象屡有发生,实在令人痛心。据笔者对某基层法院2006年以来所审结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执行公务而触犯刑律,走向犯罪的案件竟达5起7人之多,从犯罪性质看,非法拘禁的2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滥伐林木的各1件,且均属基层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因公”所致,其中副乡级干部4人之多,纵观此类案件,给人们一个警示:基层干部“因公”触犯刑事现象不容忽视。
一、乡镇干部“因公”触犯刑律现象案例
案例(一)非法拘禁对象户 计生干部受处罚
A是某层一镇政府主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副镇长,为该镇的计生工作日夜奔波操劳,力求一方计生工作不落后于人,在抓孕检,杜绝超生上很是下了一番功夫。然而,不想在催促一对象户孕检工作中却出了问题。那是2006年5月份,该镇对未按时参加孕检的对象户通知补检,当计生所工作人员给对象李某下通知时,因李某外出不在,在向李的婆母了解情况时,双方发生了争执,通知补检工作未达到目的,之后,计生所人员将此情况汇报给了A副镇长。事隔 一日,A伙同计生所所长等亲率计生人员骑车赶往该对象户家中,强行把李的婆母带到镇政府计生所,以参加学习的名誉将其关押看管在计生所院内的一间消毒室内,以此迫使其儿媳回来孕检,关押时间长达23天,李的婆母因此身心受到了一定的损害,还花费部分药费。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惩处,县法院审理认为,A副镇长及该镇计生办副主任和计生所所长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念其均系初犯,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认罪态度好,遂对他们从轻做出了免予刑事处罚, 三人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元的判决。
大梦初醒的A副镇长,起先做梦也想不到违法行政竟导致如此恶果,此案给他留下了难以忘却的纪念。
案例(二)借口突击搞农建 滥伐林木越职权
B是某县城郊乡主抓农业的副乡长,年底一年一度的农田基本建设工作,是他操心劳神,担当主率的一场攻艰战。但他在履行职务中却没有正确履行,无意中造成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犯下了玩忽职守罪。
2007年11月份,B所在乡的方亩示范田建设工作启动,B自然是此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专抓此事。工程一开始需要清障,当时所划示范方田内有大量存活林木,B为了赶工程进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示范方田内林木 59 .472立方。案发后,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县法院经审理认定B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鉴于B的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遂对其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B副乡长在行政过程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触犯了刑律,犯了渎职罪,其教训可谓深刻!
案例(三)公安不管我来管 扣押人质遭法办
C是某县偏远乡镇的副乡长,所在乡是植烟乡镇,逢每年的烟叶收购入库季节,乡机关干部要把此项工作当做一时的中心来抓,以维护收购秩序,防止私人乱购乱贩。去年九月,时至该镇收购旺季,当月九日晚,C带领机关几位同志不顾一天的劳累深入到村组,访查烟叶私人贩购问题,执行这一专项公务。当访查至一自然村时,查获一外地村民陈某私自在该地收购烟叶,即以审查询问为由将其带回乡政府,并让该乡派出所一民警把陈某关到派出所处理,该民警以执法主体不是派出所为由拒绝处理。之后,C让人询问完笔录后,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指派人员将陈某关押在乡计生所的一间小屋内,并安排交2000元罚款后放人。九月十四日,陈某方才被放走,共计关押6天,C副乡长原想借此机会扣押贩烟陈某为人质后能缴上罚款,结果却触犯了刑律,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起诉至法院后,法院支撑了检察机关指挥的罪名,并依法对已做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一开始,C也着实想不通,整天披星戴月地干,却落个罪犯的下场,但仔细想起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从事行政管理过程中,盲目从事,违法行政定会带来不良后果,这一教训确实深刻。
二、乡镇干部依法行政存在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看,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存在和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依法行政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还不到位,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意识有待牢固树立。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新时期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要求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但一些基层乡镇政府的一些执法部门的干部,对此认识不足,对依法行政工作来未予高度重视,仍未从计划经济下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变过来,不习惯,也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行政事务。一些基层干部思想观念局限在传统的工作方式上,开展工作习惯于靠经验,“重政策,轻法律”,“重行政命令,轻依法管理”,执法意识不强。
(二)执法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执法工作中“重行政权,轻公民权”,“重行政命令,轻依法行政”,“重专业法规学习,忽视综合法律知识学习”等问题较为普遍。在所调查的5起案件中,因“重行政权,轻公民权”,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公民非法拘禁的有2起,占40%,因“重行政命令,轻依法行政”,在农田建设、农村规划等工作中,忽视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滥用职权、滥伐林木、玩忽职守的3起,占60%。如上述案例(二)中B副乡长,为开展万亩示范田建设,只从行政命令的角度考虑问题,竞置森林法而不顾,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示范田内林木59.472立方米,而构成玩忽职守罪,这是目前基层干部中仍普遍存在的依靠行政命令的手段管理事务,不善于运用法律管理事务的最典型案例。
(三)基层干部普法、学法、培训机制尚需巩固和完善。近年来,乡镇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但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如普法工作流于形式、流于应付检查、学习效果较差;培训机制不完善,对培训效果的考试、考核制度不健全;综合法律知识教育薄弱,在什么部门工作,只学这个“部门”法,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匮泛问题相当普遍等等。如何完善一套乡镇基层干部宣传学习法律的机制,如何在乡镇干部中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仍是摆在乡镇工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四)乡镇依法行政基础工作比较薄弱,自身建设有待加强。乡镇依法行政的一些依法工作制度,如执法责任制度、行政制度、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等制度,尚未建立或者虽已建立还需要加以完善。
三、思考与建议
在一基层法院一年审结的刑事公诉案件中所占乡镇干部“因公”触犯刑律的如此之多,且多是副科级干部,其反映出的问题实在令人深思。为此,笔者有如下思考。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写入《宪法》,这就要求各项工作必须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但担负着向广大群众开展普法教育的重任。同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必须加强自身的法制意识,学法、知法、懂法,全面正确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机关领导要从依法治县、依法治乡的高度,深刻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把依法行政作为常抓不懈的工作列入重要日程。
二是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放在重要位置,认真组织行政干部学习《宪法》和各类专项法律、法规,有计划地在行政机关广为宣传,提高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养成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
三是加强督促和指导。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情况,要经常进行督促、指导,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四是接受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党委会(主席团)的监督,定时汇报工作;要加强同政协的联系,及时通报依法行政情况、征求意见,接受监督指导;要配合社会舆论监督,动员和组织群众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同时,还要接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从而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