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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车主在购车时除了买交强险外,还要买各类商业保险以防万一。然而车主或许不知道,从购买保险到保险生效尚存在“真空期”。日前,卧龙区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保险“真空期”的交通事故纠纷。该案给广大车主提个醒,“保险真空期”出了事故,车主面临自掏腰包的风险。
提新车途中撞伤行人
2014年6月16日,对小许来说是个难忘的日子,这一天她买了一辆新车。15时许,她办理了购车手续,4S店代办了小许的新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业务。
购买新车的喜悦还在脸上,意外发生了。小许由于不放心自己的车技,她找了小天(化名)来帮她将车开回家。19时20分,小天驾驶新车沿城区光武路自东向西行驶。在距北京路500米远时,遇市民杨先生横穿道路,小天采取措施不当,撞上了杨先生。伤者全身多处骨折,伤情较重,住院26天,花去75000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天驾驶机动车行驶遇情况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到人横过道路时未进行避让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机动车应负全部责任。
索赔方知商业险未生效
伤者杨先生出院后索要医疗费及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万元。小许本以为自己的车买了交强险,还有一份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承担责任,对伤者进行赔付。可是保险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杨先生,却拒绝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原因是小许买的交强险是即时生效,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次日零时才生效。也就是说,事故发生时小许车上的这份商业险尚未生效。
当天买的保险,却不是当天生效,保险责任还有“真空期”?小许得知后难以理解。她认为,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时,4S店工作人员并未告知合同第二天生效。同时买的保险,交强险即时生效,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二天才生效不符合常理,她坚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对伤者进行赔偿。
商业险索赔未获支持
到底谁来为伤者的损失埋单?交涉无果的杨先生将小天、小许及小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卧龙区法院民一庭对此案审理,承办此案的法官李哲认为,《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保险合同的效力期间不属于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由双方当事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即成立。本案中由于投保人小许已在投保单上签字认可,投保单上明确显示了两种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这个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宜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应在交强险12.2万元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小天和小许承担。
针对此案,法官提醒说,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人民法院一般尊重合同自由原则,车主签订保险合同时也可与保险公司约定合同即时生效。同时建议保险公司在以格式条款确认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时,应明确提示并征得车主同意,以体现意思自治原则。车主签完保险合同后,如果车险未生效,最好不要开车上路如有特殊情况驾驶也要加倍小心不要疏忽车险中的“真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