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与人打架,父亲不但不拉架,反面赤膊上阵将被害人兄弟俩打伤。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猛(化名)拘役五个月。
2009年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猛之子王某和本案被害人张某先后分别驾驶两轮摩托车到马山口镇某加油站加油,王某故意挑起事端和张某发生厮打,被告人王猛得知后赶到现场不问因由即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面部受伤,左耳鼓膜穿孔。张某之兄张某某到场后,被告人王猛又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其面部、颈部、等多处受伤。
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猛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王猛系初犯,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民事部分能够调解处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