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出院后在与对方协商赔偿时,因自己已年满60周岁对方认为不该赔偿误工费,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究竟孰是孰非法院自有判决。
本报记者 王淼
案情
2014年年初,老李过马路时不幸被迎面驶来的汽车撞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老李为右踝关节软组织损伤及关节腔积液,住院治疗120天,前后花去医药费7150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卢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院后,老李找到了卢某以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称愿意在保险范围内对医疗费等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老李要求赔偿的误工费却不认可,他们认为老李已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不应该再有误工费。而老李则坚决不同意这一说法,因为老李身体一直很好,虽然年满60周岁,可是为了贴补家用,他一直在建筑队从事建筑工作,由于住院耽误了自己的工作,应该对自己的误工损失加以赔偿。
审理
双方就此发生分歧,老李无奈之下将卢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桐柏县法院审理该案后,支持了老李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老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254元。
说法
年满60周岁,已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还有权利争取误工费用?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时间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的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计算的条款,更没有规定年满60岁后就没有误工费这一说法。误工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者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损失,具有一种补偿的性质,计算标准只与受害者是否耽误工作减少收入有关,跟年龄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是年满60周岁,只要还在创造价值,有实际收入,并且能够证明该收入的,就应该得到合理的误工补偿。
法官指出,劳动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年满60周岁就不能劳动。相反,在现实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大多年满60周岁的人都在为了家庭的生活而继续奔波劳动,其劳动收入仍是整个家庭唯一或是主要生活来源,如果误工损失得不到赔偿,其家庭的生活保障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即便年满60周岁,只要能够证明确有误工损失的法院应当支持,就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代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