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售房协议”无效 退还房款

发布时间:2015-02-09 09:25:36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2月1日,西峡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被告退还原告房款7万元。

    2013年4月,原告魏某夫妇经人介绍购买了被告王某夫妇位于西峡县重阳镇某村的农房,后魏某夫妇与王某夫妇签订了“售房协议”,协议约定:首付7万元,另外1万元保存于见证人处,待王某夫妇交钥匙之日付清,将来过户手续由魏某办理,合同见证人郭某。2013年4月20日,魏某夫妇支付王某夫妇房款7万元,王某夫妇出具了收据。几个月后王某夫妇突然反悔,要求增加房价,魏某夫妇不同意,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土地政策,农村宅基地具有极强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的,因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仅限于本经济组织成员,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使用,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购买本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应当确认为无效,故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

    (线索提供 马燕 朱建营)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2月09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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