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开庭惩治“老赖”——

《南阳晚报》:赖账两年,判一缓二罚五千元

发布时间:2015-02-09 09:31:11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赵 晖 李世顺

    “我对不起工友们。”2月5日下午,在镇平县法院审判大厅,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坐上被告席的包工头张某,在做陈述时,深深叹了一口气,哽咽着说出了上述一句话。

    换手机跑外地

    只为不付他人工资

    张某是方城县人,2012年6月,他在镇平县石佛寺镇承包了一个工程,便组织家乡的亲戚朋友几十人前去施工,工程一直进行到2012年年底。最后经结算,张某支付了工人的部分工资,但仍拖欠19位民工工资101816元。19位农民工多次向张某讨要拖欠的工资,他均推托,拒不支付。

    2013年3月,镇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下发了《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可是张某仍是拒不支付,不仅如此,他还把自己的手机号码给换了,离开家乡跑到了兰州,让别人彻底找不着他。

    此后,镇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镇平县公安局,要求追究张某刑事责任,镇平县公安局将张某的案子上网并展开追逃。去年9月30日,张某在社旗县一小旅馆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10月15日经镇平县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张某。

    判刑并处罚金

    赖账的代价太沉重

    张某落网后,才明白这次赖账是真的“赖”不下去了。他让家人积极筹钱,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今年1月20日,在开庭前夕,张某将拖欠工人的10万余元的工资全部还上。在开庭的时候,张某更是泪流满面,积极认罪。

    法庭充分考虑到了张某的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最终当庭宣判,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张某在法庭上开口陈述前的那一声叹息,有悔更有恨。

    ◇法律课堂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律规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数额较大是指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2月09日《南阳晚报》第W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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