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的职责是开车,卸货是否属于职责外的行为?”司机宋某卸货时被摔伤致残,将雇主、货主告之新野县法院后,三方围绕着职责范围争论不休。昨日,记者从新野县法院获悉,法院于2月6日判定,本案中伤者、雇主和货主三方均担责。
宋某是一名货运司机,平时受雇于韩某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13年1月13日晚,宋某与另一驾驶员高某一起拉着一车竹笆往市区北京路送货,收货人为肖某。到达指定地点后,宋某在卸货时被竹笆带下车摔伤。事故发生后,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去医疗费29064元。其间,雇主韩某支付医疗费14000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宋某构成十级伤残。
为索赔,宋某将韩某、肖某作为被告,诉之新野县法院,请求依法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损失费共计9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某辩称,原告的职责是负责开车、掀雨布、解绳子,而不包括卸货,所以宋某摔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肖某辩称,原告并非自己所雇佣人员,因此他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受雇于韩某,为韩某开车从事货物运输,韩某支付报酬,双方已经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宋某是在为肖某所收货物卸货时摔伤,因此肖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由于宋某在卸货时未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核费用后,新野县法院判定,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韩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肖某承担20%的补偿责任。
□本报记者 郑 磊 通讯员 赵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