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抢劫“经纪人” 被判三年又罚三千

  发布时间:2008-12-22 10:06:25


12月19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奇特的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家住方城县的张某经常让余某为其寻找嫖客。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张某伙同张乙(另案处理)预谋抢劫余某的电动车,张某先让余某骑着电动车带其去社旗县唐庄乡找嫖客,随后又通知张乙在固定地段进行抢劫。张乙得到消息后,如约到达指定地点,强行拦住余某,将电动车抢走。第二天,张乙将电动车折价卖给张某。经依法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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