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 共同借的钱 离婚也得还

发布时间:2015-03-09 08:47:19


    本报讯 (记者赵黎)还是夫妻时向好友借了款,离婚了谁都不愿还钱。桐柏县法院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现金3万元及其利息。

    2012年10月10日,当时还是夫妻的张某与周某以购买某品牌货车跑运输急需资金为由,向好友陈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8个月,月利率为1%。张某书写了借条,周某在借条上签名后,陈某给了二人3万元现金。2013年11月15日,经法院判决,张某与周某离婚。

    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分别向离婚后的张某、周某二人催要,但二人互相推诿。陈某无奈,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周某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周某拖欠原告陈某现金3万元及其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二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此债务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3月09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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