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王玉信 李文侠)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去公司帮工,期间发生事故致自身伤残,公司却拒绝赔偿。日前,西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比6,被告某公司赔偿刘某各项费用共计23185.96元。
据了解,闫某是西峡县某公司员工,后经其介绍,刘某到公司帮忙干活,公司按月支付刘某工资。去年3月4日,刘某在轧面条时,不小心将自己的右手卷到轧面机里,导致受伤。经鉴定,刘某为九级伤残。之后,刘某向公司要求赔偿,公司却称刘某并不是公司招来的,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虽未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但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已形成雇佣关系。刘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