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加强平安河南建设工作,助力“三个南阳”发展目标,南阳两级法院高度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从重判决,对民事案件着力惩治违约和侵权行为,让侵害消费者权益者不敢再“任性”,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将法院近期处理的典型消费维权案例进行总结,希望能对您有所警示和帮助。
出售不合格农机 销售商退货又赔款
【案情】
2013年5月社旗县的马某在南阳市某农机销售公司处购得联合收割机一台,马某在操作期间发现收割机存在籽粒太脏、严重漏籽、上粮卸粮不畅等质量问题,向该公司反映,该公司同意将收割机返厂维修。后马某对维修结果不满意未将维修后的收割机取回,直至2014年5月双方达成补充维修协议。之后该收割机经生产厂家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维修仍无法使用,马某与该公司协商退机未果诉至法院。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农机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并保证能正常使用以实现合同目的。马某购买农机后不久就出现质量问题,经农机公司联系生产厂家两次维修,仍然无法解决。该农机公司应负有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义务,马某要求该公司退车退款并支付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逾期退款滞纳金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遂判决该公司向马某退款并支付违约金。
出售过期商品 超市赔一罚十
【案情】
2014年3月,李某在市郊某小型超市购买肘花火腿2袋,食用后腹泻腹痛,经查发现火腿已过保质期,遂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该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火腿行为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48.8元并赔偿488元。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关于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提出的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判决该超市退还李某货款48.8元并赔偿损失488元。
【点评】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本案中,该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火腿,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上述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基本出发点即在于制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为。
产品质量缺陷致消费者受伤,经销商得赔
【案情】
社旗县的赵某从钱某处采购电动车后在其所开的专卖店进行销售。2014年2月的一天,孟某从赵某的专卖店里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在驾驶该电动自行车出行时,因车把突然断裂,孟某摔倒后受伤,花去医疗费8261元。经司法鉴定,孟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孟某多次找到赵某协商赔偿均遭拒绝。无奈,孟某将赵某、钱某一起告上法庭。
社旗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钱某赔偿孟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382元,并赔偿孟某电动自行车一辆。
【点评】
本案中,因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缺陷致使孟某在使用过程中受伤致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社旗县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钱某均为销售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孟某可以向赵某与钱某任何一人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本案中,孟某没有起诉生产者,只将两个销售商列为被告。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最终判决,直接责任人钱某赔偿孟某各项损失。
蛋糕“胖”了,铝含量却超了
【案情】
为了让制作的蛋糕蓬松、好看,蛋糕店用硫酸铝钾为主要成分的泡打粉制作蛋糕并且过量添加,致使蛋糕中的铝残留量严重超标。12月3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被告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2年2月至今,被告人朱某在内乡县某农贸市场经营一家蛋糕店,为使蛋糕蓬松、好看,朱某在制作蛋糕过程中,添加一种以硫酸铝钾为主要成分的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并将其制作的蛋糕销售给周边群众。2014年5月,工商部门将从朱某蛋糕店内提取的蛋糕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蛋糕中铝残留量为820mg/kg,严重超出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铝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医学证明,此种泡打粉含有铝,容易造成老年性痴呆、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等,是对人体有害的。
【点评】
被告人朱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致使食品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违法添加增白剂,厂主获刑罚
【案情】
被告人吕某在镇平县王岗乡经营一家面粉加工厂,为了使生产的面粉外观好看,在面粉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氧化苯甲酰(俗称 “增白剂”)进行销售。镇平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对吕某加工、销售的面粉进行抽样取证,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面粉含有过氧化苯甲酰。
镇平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判决被告人吕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点评】
氧化苯甲酰是一种增白剂的主要成分,超量食用会引起记忆力下降、神经衰弱,甚至引起血小板和白细胞减少。被告人吕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氧化苯甲酰,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倒卖病死山羊 双方落网获刑
【案情】
为贪小利,收购病死山羊,宰杀后将肉卖与饭店老板,结果双方获刑。10月29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秦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4月10日夜,刘某明知一农户家的山羊病死,却以二百三十元价格收购,并将宰杀的三十斤羊肉低价卖给开饭店的秦某。秦某明知该山羊肉是死因不明宰杀的,因价格便宜而予以收购,并准备作为肉食品予以销售牟利,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点评】
刘某、秦某销售的病死羊肉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秦某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自2014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和刑事案件3517件,有736人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被判处了拘役或有期徒刑,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平安河南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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