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南阳日报》:让不良商家不再“任性”

发布时间:2015-03-16 08:52:51


    以案说法

    核心提示

    为大力加强平安河南建设工作,助力“三个南阳”发展目标,南阳两级法院高度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从重判决,对民事案件着力惩治违约和侵权行为,让侵害消费者权益者不敢再“任性”,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日前,记者将法院近期处理的典型消费维权案例进行总结,希望能对您有所警示和帮助。

    出售过期商品 超市赔一罚十

    【案情】2014年3月,李某在市郊某小型超市购买肘花火腿2袋,食用后腹泻腹痛,经查发现火腿已过保质期,遂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该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火腿行为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48.8元并赔偿488元。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超市违反了关于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提出的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判决该超市退还李某货款48.8元并赔偿损失488元。

    【点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上述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基本出发点即在于制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为。

    产品缺陷出事故 经销商得赔

    【案情】社旗县的赵某从钱某处采购电动自行车后在其所开的专卖店进行销售。2014年2月的一天,孟某从赵某的专卖店里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在驾驶该电动自行车出行时,因车把突然断裂,孟某摔倒后受伤,花去医疗费8261元。经司法鉴定,孟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孟某多次找到赵某协商赔偿均遭拒绝。无奈,孟某将赵某、钱某一起告上法庭。

    社旗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钱某赔偿孟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382元,并赔偿孟某电动自行车一辆。

    【点评】本案中,因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缺陷致使孟某在使用过程中受伤致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社旗县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钱某均为销售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孟某可以向赵某与钱某任何一人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

    蛋糕“胖”了 铝含量却超了

    【案情】为了让制作的蛋糕蓬松、好看,蛋糕店用硫酸铝钾为主要成分的泡打粉制作蛋糕并且过量添加,致使蛋糕中的铝残留量严重超标。12月3日,内乡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被告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2年2月至今,被告人朱某在内乡县某农贸市场经营一家蛋糕店,为使蛋糕蓬松、好看,朱某在制作蛋糕过程中,添加一种以硫酸铝钾为主要成分的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并将其制作的蛋糕销售给周边群众。2014年5月,工商部门将从朱某蛋糕店内提取的蛋糕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蛋糕中铝残留量为820mg/kg严重超出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铝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

    【点评】被告人朱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致使食品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违法添加增白剂 厂主被判刑

    【案情】被告人吕某在镇平县王岗乡经营一家面粉加工厂,为了使生产的面粉外观好看,在面粉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氧化苯甲酰(俗称“增白剂”)进行销售。镇平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对吕某加工、销售的面粉进行抽样取证,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面粉含有氧化苯甲酰。镇平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吕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点评】氧化苯甲酰是一种增白剂的主要成分超量食用会引起记忆力下降、神经衰弱甚至引起血小板和白细胞减少。被告吕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氧化苯甲酰,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自2014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和刑事案件3517件,有736人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被判处了拘役或有期徒刑,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平安河南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收据和发票,商品出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与商家沟通。购物地点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超市或商店,选购食品类商品时尽量避免选择路边无证小店或流动摊点,最好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带独立小包装的食品。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3月16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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