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二十岁左右的程某和刘某平时喜欢喝酒唱歌,消费较高,因囊中羞涩,便想到了找个出租车司机弄点钱花。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7日13时许,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的刘某伙同程某(另案处理)以租用面包车为名,将个体出租车司机柯某从南召县白河店骗至南阳市肿瘤医院东边的小山坡上,于2月7日17时许以暴力相威胁对柯长青实施抢劫,抢走现金1100余元和黑色CECT手机一部。后刘某和程某在南阳喝酒唱歌,将赃款挥霍一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租车为名对出租车实施抢劫的事件比较多发,此案也提醒广大出租车师傅请注意,对于一些租车跑长途或者租车前往偏僻地段的人,要多多留心,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