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无小事

农机质量不合法 法院判决退货

  发布时间:2015-03-12 09:44:48


    购买的农业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问题不断,经销售商多次维修依然无法正常工作,要求退货却被一拖再拖。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该经销商承担退货责任并赔偿违约金。

    2013年5月社旗县的马某在南阳市某农机销售公司处购得联合收割机一台,马某在使用期间发现收割机存在籽粒太脏、严重漏籽、上粮卸粮不畅等质量问题,向该公司反映,该公司同意将收割机返厂维修。后马某去提车时发现问题根本没有解决,对维修结果不满意的他不同意将维修后的收割机取回,直至2014年5月双方达成补充维修协议。之后麦收期间该收割机再次出现烂籽、复脱器堵、滚筒麦秸少等质量问题,经该公司联系生产厂家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维修仍无法使用,马某多次与该公司协商退机,却被一再推诿,维权无门的马某遂起诉至法院。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农机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并保证能正常使用以实现合同目的。马某购买农机后不久就出现质量问题,经农机公司联系生产厂家两次维修,仍然无法解决。该农机公司应负有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义务,马某要求该公司退车退款并支付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逾期退款滞纳金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遂判决该公司向马某退还购机款并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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