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伤他人 家长和学校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5-03-17 09:56:26


    上课时,两个学生在争夺铅笔的过程中,因用力过猛,将铅笔扎入其他学生的眼睛里,致使他人眼睛受伤,两个学生的家长和学校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李某各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9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上述责任由二被告的监护人王某某、李某某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4.3万元。

    2014年3月30日是星期天,镇平县某中学组织全校学生补课。下午上课时,初中三年级一班学生王某和李某在座位上争夺铅笔时,将铅笔扎入邻座学生张某左眼,造成张某左眼受伤。张某先后到南阳市眼科医院、北京同仁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左眼损伤构成八级伤残。该中学每年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每名学生赔偿限额为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李某在课堂上争夺铅笔导致原告张某左眼受伤,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张某的健康权。《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案中,被告王某、李某在争夺铅笔时,铅笔扎入原告张某左眼,造成原告左眼受伤,二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且难以确认二人责任大小,二人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赔偿责任应由二被告的监护人王某某、李某某承担。被告某中学在星期天补课,且教师上课时未在教室,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学校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学校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根据被告学校与学生的过错程度,责令学校承担60%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李某共同承担40%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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