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银行卡一直揣在兜里,里面的钱却不翼而飞。遇到这种奇怪事的陈某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新野县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陈某损失。
陈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密码由其设定。2014年9月16日,在另一家银行许昌分行的自动柜员机上,陈某卡内存款7187元被他人分三次支取。陈某接到短信提醒后即持卡到派出所报案,案件尚未侦破。陈某要求某银行赔偿,银行以自己作为发卡行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银行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保障原告的存款安全。本案中,原告银行卡上的存款在异地自动柜员机上被支取,根据原告报警时银行卡由原告持有的事实,结合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所反映的取款视频,足以认定7187元非原告支取。因被告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对自己的银行卡信息未尽到足够保密义务,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60%为4306.8元,剩下的损失原告自担。
(线索提供 张延波 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