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学生玩耍受伤 家校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5-03-23 08:41:37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李某各赔偿原告张某1.9万元,赔偿款由二被告的监护人承担;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4.3万元。

    2014年3月30日是星期日,镇平县某中学组织全校学生补课。上课时,三年级学生王某和李某在座位上争夺铅笔时,将铅笔扎入邻座学生张某左眼,使张某左眼受伤。张某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张某左眼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李某在课堂上争夺铅笔导致原告张某左眼受伤,其行为侵害了张某的健康权。二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赔偿责任应由二被告的监护人承担。被告某中学在星期日补课,且老师上课时未在教室,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根据被告学校与学生的过错程度,判决学校承担60%赔偿责任,王某、李某共同承担40%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李世顺 丁国志)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3月23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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