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周勤 张秋平)一个小孩儿玩玩具枪时,将另一个小孩儿的眼睛打伤。3月22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最终判决小辉父母赔偿小城106965元。
2013年2月11日,在南召县皇路店镇王庄村的庙会上,11岁的小辉用玩具枪将10岁的小城右眼打伤。事发后,小城先后在南阳、郑州等地医院治疗多次,小辉的父母仅支付1300元费用。去年7月8日,经相关部门鉴定,小城右眼损伤构成七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城将小辉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08620元。
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玩耍中将原告右眼打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小辉尚未成年,他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所以,小辉父母应当为儿子的过错以及自身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至于小城父母要求被告承担二次手术费的诉请,则被法院驳回。(本文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