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常照军)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其共有的一辆轿车赠与女儿,离婚后父亲却反悔拒不履行协议,无奈之下,女儿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亲生父亲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该院判决被告郭某配合原告郭某某办理轿车的过户手续。
2013年11月21日,郭某与郭某某的母亲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登记时协商一致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双方共同财产明锐斯柯达轿车一辆归女儿郭某某所有,郭某配合郭某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郭某与郭某某的母亲离婚后,明锐斯柯达轿车已交付女儿郭某某保管。因该轿车的车辆登记证书及行车证中载明的车主均为郭某,郭某某遂多次找父亲履行过户义务,郭某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配合办理,郭某某遂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郭某某的母亲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郭某拒不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实属不当,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法官提醒,在当今社会离婚率高发的现实面前,夫妻双方需妥善处置共同财产或者共有的债权债务。虽然爱没了,但是双方还都有给子女创造健康成长环境的职责和义务,即便夫妻双方劳燕分飞,也应当防止伤害到下一代,避免造成亲情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