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父母双亡,留下唐氏姐弟俩。二人的舅舅因妹妹、妹夫生前欠其巨款,不得不将妹妹的死亡赔偿款拿走抵债,为此触犯了法律。随后舅舅以父债需子还为由,将姐弟二人推上被告席。当亲情遭遇法律,法院该如何判决......
外甥索要赔偿款
2011年11月7日,唐妮、唐杰姐弟俩的母亲刘氏因车祸不幸死亡。经交警部门调解,事故对方一次性赔偿刘氏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万元。刘氏亡故不到半月,姐弟俩的父亲唐某也因火灾事故死亡。
2013年7月,唐妮姐弟俩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舅舅刘某诉至桐柏县法院。原来母亲亡故后对方赔偿的22万元赔偿款,被刘某以偿还妹妹和妹夫欠款为由全部拿走抵债。姐弟俩认为,母亲亡故时唐杰只有13周岁,属被抚养人。在22万元赔偿款中,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至少16万元应归他们所有,要求刘某归还剩余的赔偿款。
刘某却认为,妹妹和妹夫生前购买货车时,欠银行贷款及个人借款47.5万元。唐某于2011年11月16日向他出具一份《财产处置说明》,自愿将妻子刘氏的死亡赔偿金,车辆、房产变卖收入用于归还银行的贷款和偿还个人借款。现在唐某也不在了,理应按照此前约定归还其借款。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生前向刘某出具的《财产处置说明》,其死亡后可视为遗嘱。但该遗嘱涉及处分子女应得到财产部分无效,只能处分其本人财产部分,其本人在22万元赔偿款中只能得三分之一,即73333.33元,可作为其财产偿还债务。
除此之外,该赔偿款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唐杰作为未成年人需要被抚养而赔偿的,不能作为财产赔偿。刘某占有的22万元赔偿款中应剥离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据,占有姐弟俩应得的各项赔偿款,属不当得利。遂判决刘某返还姐弟俩剩余应得152276.16元赔偿款。
舅舅要求父债子还
判决生效没多久,刘某将唐妮姐弟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共同偿还其父母剩余欠款4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22万元系因刘氏死亡,赔偿唐某及唐妮、唐杰三人的款项,三人每人应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故唐某应得的补偿款为22万元的三分之一。唐某死亡后,该款是其遗产,应偿还其生前债务。半挂车已经变卖偿还车贷及相关费用,现用该车辆偿还借款已不可能。姐弟俩所继承的父母所有的临街房屋,应属继承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唐妮、唐杰在继承其父母遗产范围内除去131057.2元抚养费,和三间平房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刘某的41.5万元借款。
说法
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两起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为父母一方所立遗嘱涉及处分法定继承人财产是否有效。我国《继承法》及《民法通则》均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立嘱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应认定为无效;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部分。法院据此判定唐杰的抚养费不能用来清偿债务。
焦点之二为子女应否清偿父母生前所负债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所负的合法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可不在此限。法院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线索提供 黄健 陈新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