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马线上撞伤人,送医之后弃伤者

《南阳晚报》:肇事司机逃跑,车主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5-03-31 08:43:53


    本报讯(记者徐 蕾 通讯员王庆善)斑马线上遇行人横过马路,机动车应该礼让行人。然而市民杨女士过马路时不仅被机动车撞伤,而且还被肇事司机遗弃在医院里。昨天,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在无法明确肇事司机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车主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经济损失143000元。

    2013年2月7日下午4时45分,在市区新华路纺织站门口,市民杨女士自南向北走人行横道欲穿过新华路。这时一辆广东牌照的小轿车沿新华路自西向东行驶过来,撞上了正在过马路的杨女士。事故发生后,杨女士及肇事司机均未报警。小轿车驾驶员将杨女士送到附近的医院治疗。到医院后,司机趁杨女士不注意偷偷溜走,肇事车辆遗留在医院。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中的肇事车驾驶员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且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弃车逃逸,肇事司机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女士因左腿骨折,住院治疗22天,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且仍需进行后续治疗。此次交通肇事行为使杨女士蒙受巨大伤痛与经济损失,而自从肇事司机从医院逃离后,再也没露过面。在无法确认肇事司机的情况下,警方查明,肇事车车主为驻马店市的张某,而且该车曾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

    为了索要赔偿,杨女士将肇事车主张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共计143000元。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中,肇事车的驾驶人应对原告杨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查找不到涉案车辆的实际驾驶人,故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车辆所有人张某承担。保险公司可在赔偿完毕后,待警方找到肇事司机,可依据保险合同在赔偿范围内依法向肇事司机行使追偿权。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3月31日《南阳晚报》第W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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