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常照军)承包出租车时,交纳了3万元保证金,合同到期后,收据却找不到了。4月1日,记者从卧龙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黄某要求返还保证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黄某承包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按照合同约定,黄某向出租车公司交纳3万元保证金,合同终止时退回。2013年9月,双方解除合同,但黄某发现保证金的收据丢了。黄某多次向出租车公司索要保证金,均被拒绝。最终,黄某将该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既未能提交双方的承包合同,又未能提交保证金收据,所以黄某请求被告返还保证金3万元无事实依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