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失误,轧死女儿

《南都晨报》:保险公司赔付

发布时间:2015-04-08 08:57:42


    本报讯(见习记者 郝晓霞 通讯员 贾吉振)父亲驾驶货车意外轧死女儿,要求保险理赔时,却因免责条款遭拒。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保险金42.2万元。

    2014年7月17日,郭某驾驶其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由自家院内倒车进入公路时,不幸碾轧到车后方的女儿,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郭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遭绝。无奈之下,郭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郭某遭受的损失属于免赔的范围。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未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遂依据相关法规,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4月08日《南都晨报》第C6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