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重型货车未按交通管理规定将车长时间停靠在道路旁,一辆拖拉机经过此处时因避让不慎发生侧翻,导致该拖拉机车主受伤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拖拉机损坏。交警部门以双方车辆未发生接触为由出具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法院经审理查明货车的停放与拖拉机的侧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货车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2013年10月的一天下午,张扬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停靠在邓州市某水泥厂北500米的道路旁,等待进水泥厂卸货,因为前面等待卸货的车辆较多,张扬雇佣的两名驾驶员便将货车停放此处,先后下车找地方吃饭和购物。其间,李长顺驾驶其拖拉机自南向北行至此处时,为避让张扬的货车导致拖拉机侧翻,车辆损坏,李长顺受伤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为李长顺驾驶拖拉机与张扬的车辆无接触痕迹,根据已取得的证据,此事故无法认定是哪一方过错造成,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2014年2月,李长顺的父母、妻子、儿女共五人起诉至邓州市法院,要求张扬、张扬车辆所登记的运输公司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判决
2014年4月邓州市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扬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五原告总计12.8万余元。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日前,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长顺所驾车辆与被告张扬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认定两辆车无接触痕迹,被告张扬车辆停放时停车无超道路中心线,李长顺车辆亦无牌照,但被告张扬所有的车辆,在拉送货物途中停车不应占用公路。经过现场勘查,涉案道路宽仅5.2米,路东无路肩,且比路面低约2米,事故发生时张扬车辆左后轮距路东基线只留有2.7米距离,李长顺所驾拖拉机最宽处为2.2米,因此依据道路状况及现场事实,被告张扬车辆占用公路停车必然导致其他途经车辆避让及危险发生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五)项又规定:“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故依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李长顺所驾车辆侧翻,并致死亡事故与被告张扬的车辆在道路上停放有一定的关联,故此次事故应为双方事故。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张扬所有的车辆是在道路上等待进厂卸货,而不是临时在道路上,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另外在停车中,车辆两名驾驶人有先后离车的行为。故被告张扬车辆的停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其他的来往车辆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综上所述,李长顺的车辆侧翻及其本人因侧翻死亡与被告张扬的车辆停放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张扬车辆的停放行为在此次事故中依法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故被告张扬应对五原告损失进行合理赔偿,又因其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五原告进行赔偿。(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线索提供 朱小旭 周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