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朝荣
阅读提示
4月15日上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2014年,全市法院新收和旧存一审行政案件共1115件,审结981件,结案率为87.98%。其中行政机关败诉137件。
为了能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到行政审判工作的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选取了5起案例,分别从用人单位界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判断、工伤认定时限的把握、见义勇为与公共利益保护等不同方面进行了讲解,本报选取两例案件,希望能增强群众对行政审判公正性的信心。
■“见义勇为”应认定为工伤
2008年6月28日中午,中南公司职工李某下班后与同事任某、孙某在鸭河口水库洗澡,李某为抢救溺水的同事孙某而不幸遇难。事后李某被授予“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荣誉称号。2008年7月2日,中南公司向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后作出“李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决定。李某家人不服该决定,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南阳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特定或者不特定集体或个人的生命安全属公共利益的体现。李某舍己救人的行为应该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判决撤销了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
赵某与其妻张某均系桐柏某公司职工,住在公司统一分配的住所。2013年8月8日,张某请假一天,按公司规定,她需要在次日下午3点上班,而休班的丈夫赵某也需要在次日上午8点上班。8月8日晚9时30分,赵某驾驶私家车,张某同乘,在从桐柏县城返回单位住处,不料路上发生事故,致张某死亡。
8月29日,张某所在公司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亡)认定,市人社局以张某不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亡)。赵某不服,诉至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市人社局重新认定张某为工伤(亡)。
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赵某是8月9日早上8点上班。赵某为保障次日按时上班,于8月8日晚赶回单位住所具有合理性。而作为第二天也要到单位上班的张某,乘坐丈夫赵某驾驶的车辆于8月8日晚赶回单位住所,符合一般人理性的选择,具有合理性。故判决撤销原判,责令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