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挖坑 坑人坑己

  发布时间:2015-04-16 09:33:50


    一般人认为,在无人管理的集体土地上随便挖坑取土,理所当然,天经地义,想怎么挖就怎么挖,出了事也没啥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其实,在无人管理的土地上挖坑取土,依法应及时回填或设置其它警示标志及安全防范措施,提醒他人注意,更不能将所挖的坑长久性的放在那里,任其自生自灭。近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无人管理的土地上挖坑取土并往里面排放污水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私自挖坑的人向死者家属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3年12月,被告李某为了建设养猪场垫地及排水的需要,在位于社旗县兴隆镇王庄村外的一处集体荒地上挖了一个大坑,并把养猪场的污水排入该坑,日积月累,污水达1.5米深。2014年2月6日下午,社旗县兴隆镇的谢某、尹某夫妇带着自己的女儿谢某某(事发时7岁)到社旗县兴隆镇王庄村走亲戚。当日下午四点左右,谢某某独自一人离开谢某、尹某夫妇的视线去外面玩耍时,一不小心掉入被告李某所挖的大坑里,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李某为自己个人利益私自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挖土形成深坑,不及时回填复原任由自家污水流进坑内,积水较深,形成安全隐患,且在该处不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及安全防范措施,致使谢某某在玩耍时溺亡,故被告李某应对谢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但谢某某死亡时年仅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谢某、尹某夫妇作为谢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却未履行好监护义务,致使谢某某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对谢某某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被告李某应在谢某、尹某夫妇承担责任基础上减轻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李某在造成谢某某死亡中的作用和地位,判决被告李某赔偿谢某、尹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693.96元。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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