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吕文杰
通讯员 付博 冀晓丽 常丽
促销?大回馈?都不是。看似优厚的交易,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而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宣传标语,又该怎样防止上当受骗?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中级法院、桐柏县法院、卧龙区法院的法官,法官们归纳总结骗子的手法并提出相关建议。
“押金到手就得溜”——
乡村大回馈的骗局
2013年5月的一天,桐柏县城郊乡邵庄村的村路上,突然开进来一辆促销车。促销人员从车上拿出洗脸盆、铲子、指甲剪套装等商品,介绍说:“这些都是我们公司免费送给大家的,只需交10块钱,抽取一张纸牌领取商品,现场返还纸牌后,我们将把10块钱再退还给大家。”听了介绍,村民们纷纷掏出10元钱购买了纸牌,领取商品,之后返现……这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很快在村子里炸开了锅,围观的村民越来越多。
见人多了,促销人员又大声地推出新产品:“下面给大家介绍一种包治百病的神奇水壶,喝了它烧的水,发烧感冒的小病不用去医院。大家只需按水壶售价预交400元,一会儿我们会退还大家。”村民一看到刚才领取那么多东西,而且押金确实退还给村民了,就放松了警惕,纷纷缴纳了400元水壶费,不一会儿,20多个水壶被抢购一空。促销人员接着又表示,为回馈大家的热情,他们现在就回去再多拿一些,请大家稍等片刻,说完便开车离开了。
满心欢喜的村民一直等到天黑,始终不见促销车的身影。买到水壶的村民急忙回家烧水,发现它与一般的水壶根本没区别,这时才恍然大悟,原来遇到骗子啦!
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全力侦破,最终抓获两名嫌疑人。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决两人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建议
卧龙区法院法官常丽解读:诈骗手段万变不离其宗,广大群众只要莫贪小便宜,克服内心的占便宜心理,保持应有的清醒,坚决不贪意外之财,再精明的骗子也无法得逞。
“面谈节约手续费”——
避开第三方平台的交易
2014年2月初,李女士在网络上发布了一条出售二手相机的消息。高某看到这条消息后,立即按照李女士留下的联系方式打电话过去,声称他的女朋友很喜欢这款相机,表示愿意购买,并希望与李女士见面交易,以节省中间环节费用。李女士听后,十分高兴,便与高某约定当天下午在某城市广场碰面。
两人见面后,李女士把相机交给高某。高某拿着相机试了试后,提出要拿相机到不远处的相机专卖店鉴定真伪并表示:“只要东西是正品,我不还价,马上购买。”李女士一看对方的确想买,没多想就同意了。可过了10多分钟,李女士还没看见高某出现,情急之下,她进入店铺寻找,却没看见高某的踪影。
无奈之下,李女士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随后在一间出租屋内将高某抓捕归案。原来高某平时喜好赌博,当他看到李女士发布的消息后,就想骗取相机卖钱。高某在骗取相机之后,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别人,并且把赃款挥霍一空。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决被告人高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建议
卧龙区法院法官常丽解读:谨防骗子网上盯梢,现货交易需警惕。网民应该对在网络平台获取的信息保持应有的警惕,与对方现货交易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事先进行必要的安排,以防对方对自己和自身财务造成不法侵害。一旦发现被骗后,一定要及时报警,保留和提供各种有效线索,帮助警方迅速破案,挽回损失。
“我记得肇事车”——
假线索骗悬赏的骗局
2013年6月16日晚,在G312国道桐柏县洛河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死者家属陆某四处打听无果后,在县电视台发布悬赏广告,愿出1万元酬金寻找目击证人。
2013年6月25日上午,一个姓胡的男子打来电话,自称可以提供肇事车辆车牌号,不过要面谈。次日上午,两人见面后,胡某凭借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从悬赏广告中得到的零星信息,虚构出了车祸现场。胡某绘声绘色的描述,让陆某坚信胡某就是车祸的目击证人。于是,在胡某提供了假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后,陆某将悬赏金1万元交给了他。之后,胡某一直关机,失去联系,陆某发觉上当,就报了警。最终,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桐柏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建议
卧龙区法院法官常丽解读:骗子往往是在抓住受骗者的心理需求后,才会想方设法并有针对性地去施展骗术。本案中,胡某正是抓住了陆某急于寻找肇事车辆的心理,精心编造了车祸现场,吸引陆某注意,并获取信任,进而提供虚假车牌号获取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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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诈骗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河南省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吕文杰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