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薛某一辆价值8000余元的摩托车在居民小区丢失,当找到负责看管车辆的赵某要求赔偿时,赵某以只负责院内卫生和看大门为由不予赔偿。西峡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薛某财产损失2027元。
赵某是薛某居住小区的门卫,负责看管服务,并按户收取服务费作为报酬。2014年11月1日,薛某骑摩托车进入小区,将摩托车停在楼下,摩托轮胎大锁未锁。一个小时后,薛某下楼发现摩托车丢失,报案后摩托车一直没有找到。为赔偿问题,薛某和赵某协商未果,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薛某在该小区居住生活,被告赵某承揽了该区管理服务及门卫工作,同时收取各住户的服务管理费用作报酬,被告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原被告双方因车辆停放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原告因车辆丢失,要求被告赵某赔偿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付。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责任应以7∶3划分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王玉信 张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