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医生耽误一时 害了孩子一世

发布时间:2015-04-21 08:46:37


    产妇急着生产,但接生医生不急不慢,耽误了最佳的生育时间,致使出生的女婴身上出现青紫且窒息,最终成为脑瘫痪和四肢痉挛性瘫痪,构成五级伤残。女婴父母一怒之下,将镇平某医院告上法庭。4月17日,记者从市中级法院获悉,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某医院赔偿女婴328564元”的判决。

    女婴被诊断为脑瘫

    2012年2月17日,女青年吴娟(化名),因孕待产入住镇平某医院。该院的彩超提示为,宫内妊娠,单活胎,ROA胎盘2级。次日凌晨,吴娟腹痛剧烈,多次报告主治医生,但直至中午11时10分,才让吴娟上了产床,于12时20分生下一个满身青紫并伴有窒息的女婴,取名方玉(化名)。随即,该院医生将方玉转入儿科治疗。此后,在方玉父母的要求下,将其转到市第一人民医院等3家医院治疗。

    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方玉被诊断为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颅内出血、多脏器功能损伤。在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方玉被诊断为脑性瘫痪、四肢痉挛性瘫痪。在郑州市第一按摩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性瘫痪。郑州华美法院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镇平某医院对吴娟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新生儿方玉患有脑瘫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医院应承担责任

    事情发生后,方玉的父亲认为,镇平某医院对吴娟长时间腹痛的病情未予重视,未及时完善相关检查查明病因对症治疗。该院在吴娟入院后,也未结合其孕情采取符合医疗规范的治疗、护理措施,对胎盘早剥的病情未及时发现,延误了最佳生育时机。该院医生没有尽到医者的高度谨慎注意义务,怠于履行其医疗职责。同上,该院未告知其选择试产及剖宫产的医疗后果,侵害了吴娟的知情权和健康生育选择权。方玉出生后,未积极进行会诊采取合理的医疗措施,未能积极联系上级医院转院治疗,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因此,该院的医疗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并对方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2014年9月10日,方保、吴娟将镇平某医院告到镇平县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439104元。

    医院赔偿32万元

    2014年11月20日,镇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医院辩称,方玉医疗费中部分已由新农合报销,在其损失中应予扣减。

    法庭认为,方玉的医疗费是否应由新农合报销及是否实际已报销,并不能因此减轻医院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方玉的后续治疗费用因未实际发生,可待发生后另行处理。为此,判决镇平县某医院赔偿方玉328564元。

    镇平某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方玉出生后即被诊断为高危新生儿,随后转至3家医院住院治疗,其病情及治疗情况有相关的住院病历等予以证明。本案属于侵权类案件,方玉是否符合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条件,是否已从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医疗费用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减轻医院侵权责任的理由。遂作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沈保中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4月21日《南阳晚报》第W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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