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贷款购车“转转手”,惹了一场还款纠纷

发布时间:2015-04-24 08:57:57


    本报讯(见习记者 郝晓霞 通讯员 代凤 姬天旭)贷款购买货车,委托朋友向银行代为还款,后将货车转让便不再继续还款。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魏某偿还林某代为偿还的2.02万元。

    2011年魏某购买了一辆货车,由于资金紧张,魏某向南阳市商业银行贷款26万元,由于其居住的桐柏县当时并没有南阳市商业银行,他便找到了好友林某,委托其代为偿还银行贷款。双方签订了《委托付款协议》,约定每月22日前,魏某向林某汇款,然后由林某偿还银行。

    3个月后魏某将货车转让给了黄某,但并未办理转让手续。魏某认为车转让给了黄某,欠款也应由黄某偿还,便不再给林某汇款。林某多次催要无果只得垫付了还款。随后,林某将魏某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

    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魏某与林某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为有效合同。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林某已经履行向银行的付款义务,魏某应当支付林某欠款。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4月24日《南都晨报》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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