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 蕾 通讯员 丁清凌
司机违反单位车辆管理制度,驾公车外出喝酒,最终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那么单位应否为司机的行为承担责任?昨天,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一起因殡仪馆“灵车”撞人导致的交通事故民事索赔案一审有了结果,司机和“灵车”所属单位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事件 妇女夜间被撞,肇事车是“灵车”
2014年10月16日晚10时40分,城区百里奚路与麒麟路交叉口附近发生一起车祸,一名妇女被撞伤,而肇事车竟是殡仪馆的一辆“灵车”,肇事司机属醉驾。次日,该妇女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贾某也被警方刑事拘留。交警部门的认定结果中显示:贾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情况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无责。
死者家属认为,贾某违法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南阳市殡仪馆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也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今年1月,他们将肇事司机贾某、南阳市殡仪馆,以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万余元。
争议 司机无视规定,单位应否担责
法庭上,南阳市殡仪馆认为死者家属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欠妥。他们认为贾某虽是本单位的汽车驾驶员,但其所分配驾驶的车辆属专项作业车,为方便司机出车,车钥匙由司机本人保管。每天调度用车完毕后,单位要求司机将车辆停放在距离该司机居住地较近的指定场所。而且单位的《车辆管理制度》第六条还规定:“严禁酒后驾驶、违规驾驶、教他人开车。对未经领导批准的私拉乱运、开车办私事所造成的行车肇事,经济损失全部自己承担。”据此,南阳市殡仪馆认为,贾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故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贾某下班后,驾驶肇事车辆到市区给朋友送骨灰盒,而后与朋友喝酒。当晚10时40分左右,贾某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判决 车辆管理不善,单位存在过错
近日,卧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一家应当获得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为481435.02元,该赔偿款首先由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支付赔偿款12万元;其余部分,由贾某和单位各担50%。
南阳市殡仪馆有车辆管理制度为何还要对这起车祸承担责任?主审此案的卧龙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牛娅告诉记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南阳市殡仪馆虽然对车辆的管理有一系列的制度,但在实践中容易发生司机私自动用车辆的情形,该情形仍属于车辆所有人对自己车辆管理不到位。因此,在司机私自动用车辆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存在车辆管理不善的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