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聪)卧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某出租车公司退回其3万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黄某承包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按照合同约定,黄某向该出租车公司交纳了3万元保证金,合同终止时退回。2013年9月,双方解除合同,但黄某发现保证金收据丢了。黄某多次向出租车公司索要保证金,均被拒绝。无奈之下,黄某一纸诉状将某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返还保证金3万元。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在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期间承包经营被告的出租车,原告称在经营时向被告交纳保证金3万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既未能提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又未能提交保证金收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无法提交关键证据,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保证金3万元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常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