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借款扣利息 判决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5-04-27 08:36:06


    本报讯 (记者王淼)桐柏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周某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偿还原告田某借款本金89250元,利息8925元。

    2013年10月,周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便向好友田某借款9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同日,田某私自预先扣除一个月750元利息后,将剩余钱汇给了周某。借款到期后,周某认为其只实际借了田某89250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向田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借款给被告时预先扣除了1个月利息,其实际向被告出借的资金只有892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原告的债权即实际借款本金应按89250元予以认定。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黄健 张坤)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4月27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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