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亲年迈亲儿不养 法院判决须尽义务

  发布时间:2015-04-29 10:36:40


    被告王某乙双亲年迈,自己不仅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将二老的财产变卖将钱据为己有。无奈原告王某甲、刘某某将儿子王某乙及其妻子李某某告上法庭。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王某乙将卖树所得15080元归还二老,并按月支付赡养费380元。

    原告王某甲和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养育一子三女,现均已成家。被告王某乙、李某某系二原告的儿子、儿媳,1998年二原告与二被告分家另住。2014年11月4日,二被告把原告刘某某和王某甲所种的58棵冬青树以15080元的价格卖掉,并长期占有此款。被告王某乙对二原告没尽到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原告共生育四个子女,现二原告生活困难,四子女对二原告均负有赡养义务,被告王某乙作为其中子女一人,不尽赡养义务,二原告要求其承担赡养责任,应予以支持。二原告现能照顾自身起居,且与二被告分家另住,被告王某乙支付二原告相应的赡养费作为履行义务方式为宜。结合当地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法院认定应按月支付380元。被告李某某系二原告儿媳,对二原告没有法定赡养义务,故二原告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原、被告争议的58棵冬青树,系二原告栽种和管理,二原告对此拥有所有权,二被告将该批树卖掉且占有所得款项,系对二原告财产权的侵害,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所得款项,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58棵树应为家庭共有,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为家庭共同财产,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镇平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父母与亲生儿子对簿公堂的确是家庭的悲剧。在处理家庭纠纷中司法绝不是万能的,虽然最终法院判决儿子支付赡养费,但无法弥合亲情的裂隙,父子亲情、养育之恩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赡养父母、孝敬父母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定的义务。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善待自己的父母,珍惜亲情,因为终有一天我们也会老去。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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