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萌萌
核心提示
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协议各抚养一个孩子,互不支付抚养费。谁知,跟随父亲生活的孩子不幸意外死亡,父母为赔偿金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张云和李飞原是夫妻,15年前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达成离婚调解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长子俊俊由母亲张云抚养,婚生次子强强由父亲李飞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2014年6月的一天,24岁的强强因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李飞在张云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与交通事故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肇事者张甲支付15万元给强强的父亲李飞,赔偿项目包括强强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因张甲当时经济能力有限,双方约定15万元分两次支付,先支付5万元,剩余的10万元在一年内支付完毕。2014年10月,张云从别人的口中得知此事,就找到李飞交涉,希望分得一部分赔偿款项。李飞以强强跟随自己生活,强强的后事也是由自己处理,张云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了张云的要求。两人交涉无果后,张云将李飞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分割强强事故所得的赔偿款1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强强的赔偿款该如何分配?强强的母亲是否有权分配?
张云认为,作为强强的母亲,死亡赔偿款自己有权分得一半。
李飞则认为,其与案外人张甲达成调解协议属实,但其与张云离婚时,强强的抚养权归自己,张云自离婚后未对强强尽到任何抚养义务,故强强的死亡赔偿款张云无理由要求分割。即使分割,自己应该多分,因其对死者强强的抚养、教育付出较多,且其为强强处理后事已支出2万余元。
判决结果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判决:李飞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张云13700余元(张甲已支付的5万元,扣除李飞处理强强后事所支出的费用,剩余的均分);案外人张甲下欠剩余10万元未到期债权,原被告各享有5万元。
法官评析
死亡赔偿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其中的丧葬费和亲属奔丧等其他杂项支出,应当是分配给实际支出人的;对本案而言,李飞为强强处理的后事,故该支出应从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被抚养人抚养费,本来就是以被抚养人的名义获得的,应当分配给被抚养人即强强父母;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是对死者自身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故也应是强强父母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话首先是死者近亲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结合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一、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能因为离婚而改变,不管孩子跟随谁,法律关系与地位不变。子女与父母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关系是平等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原被告虽已离婚,但原、被告与死者强强法律上的地位与关系是平等的,因强强死亡而获得案外人的赔偿,原、被告作为强强的父母,故均有权要求分割。
二、离婚协议上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互不支付抚养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法有效协议,所以母亲一方已尽到抚养义务,赔偿应双方平分。
李飞认为,因原、被告离婚协议已明确强强由其抚养,故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应当予以多分得该赔偿。但因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法有效,强强母亲张云离婚后虽未实际对强强履行抚养义务,但其抚养义务在法律形式上得到了李飞的认可。故从法律上讲,张云亦尽了抚养义务,原、被告对该部分赔偿(扣除李飞为处理强强后事而支出的花费),双方均分较为合理。
(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
(线索提供 朱小旭 曾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