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在无人管理的土地上挖坑取土,并往里面排放污水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判决私自挖坑的被告李某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36693.96元。
2013年底,李某为了建设养猪场的需要,在社旗县兴隆镇王庄村外的一处集体荒地上挖了一个大坑,把养猪场的污水排入该坑。2014年2月6日下午,该镇的谢某夫妇带着自己的女儿谢婷(事发时7岁)到王庄村走亲戚。下午,谢婷独自一人外出玩耍,掉入李某所挖的大坑里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为自己个人利益私自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挖土形成深坑,不及时回填复原任由自家污水流进坑内,积水较深,形成安全隐患,且在该处不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及安全防范措施,致使谢婷在玩耍时溺亡,故李某应对谢婷的死亡承担责任。但谢婷死亡时年仅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谢某夫妇作为谢婷的法定监护人却未履行好监护义务,对谢婷的死亡也负有责任。综合考虑李某在造成谢婷死亡中的作用和地位,认定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胡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