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我遇到一个问题,不知该怎么办,请你帮忙解答。我的朋友在2006年春向他邻居借了5000元盖房子,约定2007年1月1日前还清。当时朋友找到我做个担保,我碍于面子,不好拒绝,并且朋友家境也不错,人也很能干,我就同意了,在他们的借据上写下:我愿意为此债做担保。
这事过后我也没放在心上,谁知由于种种原因,直到现在朋友仍未能还上这笔债,其间他的邻居也未问我要钱;可今年5月份他的邻居找到我,要求我来还债,我不知是不是还需要替朋友还债?
王 林
王林网友:
首先,请你放心,你无需替你朋友还这笔债,你对这笔债已经没有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从你来信放映看,你作为朋友债务的担保人就是法律规定的保证,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推定为连带保证。按照法律规定,你在他们的借据上写下:我愿意为此债做担保,那么你就是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和债务人需对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义务。
你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有限的,过了保证期间你的保证责任就不存在。保证期间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推定为6个月或2年,具体你而言,你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你的保证期间从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6月1日。在这期间内,债权人(他的邻居)未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你的保证责任将免除。
综上分析:你作为朋友的连带保证人,债权人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未问你要钱,现在你已无保证责任,无需替朋友还债,也不用担心法院追究你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