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客车担责 赔偿乘客

发布时间:2015-05-07 08:34:24


    本报讯(见习记者 郝晓霞 通讯员 张华艳 张孝印)客车与轻型普通火车相撞,导致1名乘客严重受伤。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依法判决客车所属公司赔偿受伤乘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8万元。

    2010年7月22日,桐柏县城关镇的何某乘坐由鲁某驾驶的某公司客车行驶至312国道时,与李某驾驶的轻型普通火车发生相撞。事故导致何某肝破裂、多处骨折、外伤性阴茎勃起功能障碍。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何某无责任。随后,何某将鲁某所在的公司起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何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5.2万元。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何某乘坐被告某公司的客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在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一定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5月07日《南都晨报》第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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