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王淼
核心提示
现实生活中,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一般都会第一时间向警方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尽量保持事故现场原貌。可桐柏的安某却遇到了麻烦事,他开车不幸撞伤他人后,因急于救助伤者,并没有第一时间报案。麻烦随之而来,因为没有报案,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伤者将安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官将如何定夺?
案 发
2014年11月21日19时左右,安某驾车在桐柏县境内一路段行驶时,因车灯不亮撞上同向靠右侧董某驾驶的电动车,连人带车将董某撞翻至路沟。由于情况紧急安某未能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立即联系保险公司。而是开车先将董某送至医院救治,后又回到事故现场将董某电动车拉到县交警大队报警,而此时事故现场已被破坏。
安某认可事故是自已一方责任,随后经交警部门多方勘察认定,安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安某在医院为董某垫支6000元医疗费。同年11月25日,安某到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将交强险理赔款交付给董某,但保险公司以安某未保护现场也未立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案为由,拒绝理赔。
经过数次协商无果后,2015年2月3日,董某将安某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付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争 议
庭审中,对保险公司能否以安某未及时报案为由拒绝理赔,二被告之间产生分歧。被告安某认为,其未及时报案是因想到要及时救治伤者,耽误了报案时间,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且返还其垫支的6000元医疗费。如不足,再由其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却认为,根据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之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警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具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本案安某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调查损失发生的经过,搜集证据,从而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理应拒绝理赔,本案事故损失应由安某单独承担。
桐柏县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董某扣除被告安某已垫支的6000元医疗费后共计97306元赔偿金,并返还被告安某垫支的6000元。
说 法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此案特殊之处就在于如何理解安某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报案。
一方面,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事故发生后,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据此,对于投保人不能或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当然不免除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赔偿责任,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无过失或因一般过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仍应承担全部损失。
本案中,被告安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第一时间选择抢救伤者而未及时报案,这种做法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救人第一的原则,安某的做法并无太大不当。虽然安某没有在事发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但并未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也没有造成损失扩大。据此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和精神,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理赔。
(线索提供 黄健 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