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雇佣还是承揽

发布时间:2015-05-11 08:54:55


    本报记者 王淼

    为工厂修盖厂房,建房期间却不慎摔伤,李某为此找到工厂负责人,要求赔偿。但双方就李某为盖房的行为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发生分歧。劳动关系的确立,对李某能否如愿拿到赔偿款至关重要。法院会怎么判?

    某厂需要盖厂房,工作人员找到李某,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李某为其盖厂房,厂房盖成并交付后,工厂给付李某3000元的工程价款。2014年5月9日,李某在施工时从5米多高的房顶上跌落。因伤及筋骨,李某共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5000元(工厂已支付)。事后李某向工厂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未果,遂诉至西峡县法院请求判令工厂赔偿其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9万余元。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李某为工厂盖房的行为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受工厂雇佣为其盖厂房,提供劳务,工厂按约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故李某与工厂成立雇佣关系,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损害,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按照工厂的要求为其盖厂房,厂房盖成交付后,工厂给付工程价款,双方之间应认定为承揽关系,工厂只应承担与其选任过失相当的赔偿责任,而在李某住院期间,工厂已支付李某医疗费,在本案中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的主要特征是:1、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2、承揽关系的标志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3、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本案中,工厂与李某之间仅是对盖厂房达成口头约定,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李某按照自己的工作方式、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而不受工厂的支配和管理。且双方的合同内容是厂房盖成交付后,工厂支付约定价款,合同即告终止,李某无需继续提供劳务。双方应认定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原则,若定作人无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某要求工厂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线索提供 贾玉仙 姬海朝)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5月11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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