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卧龙区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杜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1834.93元。
王某与杜某同是某修理厂职工2014年8月29日晚,双方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继而互相厮打。2014年8月30日,杜某觉得前一天吃了亏,便在某修理厂附近,趁王某出厂不注意时,突然殴打其头部、面部。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头部伤情构成轻微伤。2014年9月9日,王某出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杜某为同一单位职工,双方因工作问题产生矛盾,本应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处理好矛盾。而杜某却趁王某不注意时,突然将其打伤,在本次事故中王某并无过错,故王某的损失由杜某承担全部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线索提供 常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