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桐柏县法院审结一起借贷纠纷案,判决吴某须偿还丈夫欠款。
经查明,张某于2014年1月30日向马某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出具欠条,并口头约定利息为15%。同年10月22日张某去世,马某以该笔借款是在张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借为由,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张某生前所欠债务,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向原告借款,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借,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吴某与丈夫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清偿,张某向原告借款也没有约定为个人债务,综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对被告辩解其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遂一审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线索提供 张华艳 张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