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吕文杰)因建房发生纠纷,两邻居的家庭发生打斗,过程中两人受伤。日前内乡县法院、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
2013年9月17日,王家在原宅上进行危房改造,72岁的庞某在现场监工,李某下班回来后拽掉王家工地上搅拌机的电线,庞某的女儿王某上前阻止时与李某发生打斗,后来李某的妻子孙某也参与了进来,孙某手持木棍击打庞某头部,听到殴打声音后,庞某的儿媳妇刘某也参与了进来,遭到李某和孙某殴打。接到报案后,内乡县公安局出警,并把两家参与打人的李某、孙某、王某进行行政拘留。庞某、刘某受伤后起诉到内乡县法院,要求王家赔偿她们的损失。
内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殴打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对于庞某和刘某的医疗费等费用,王家承担30%,李家承担70%,判决被告人孙某赔偿庞某2817元、李某赔偿刘某6898元。原告上诉后,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