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一起受益人补偿见义勇为者的官司

发布时间:2015-05-11 09:01:21


    本报记者 王淼

    核心提示

    路遇众人施暴他人,没有选择旁观或离去,而是出面制止,却被打成重伤。西峡人王某这一见义勇为行为受到称赞。然而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在施暴者不甚宽裕的赔偿面前,王某能否从被救一方那里得到补偿?在滴水之恩、涌泉相报这一“知恩图报”的传统下,严肃的法律会作出怎样的判决?西峡县法院审结的一起官司,避免了英雄流血又流泪。

    上前劝架却被打成重伤

    2013年8月28日11时许,刘某在西峡县城一道路交叉口被朱某、胡某等四人殴打,王某前去拉架,朱某和另一同伙分别拿着两把刀砍向王某,致其受伤。后王某被送医治疗。同年12月13日,王某伤情经西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其左手掌部创伤致左手功能障碍,属重伤。

    2014年4月4日,西峡县检察院指控被告朱某、胡某等四人犯故意伤害罪,向西峡县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人王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四被告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80456元。在调解过程中,除朱某和胡某外,另两名被告人共赔偿王某15.2万元,原告人王某对这两被告人均予以谅解。

    王某要求被告人朱某赔偿8万元,朱某母亲称家庭困难,实际赔偿5.3万元。王某要求被告人胡某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胡某母亲称家庭困难,实际赔偿3万元。原告人未对朱某、胡某谅解。2014年6月6日,经调解四被告人共同赔偿王某合计31.5万元,并即时履行完毕。另查,被救一方刘某无个人财产。在王某受伤后,刘某曾到医院看望并给付现金2000元。

    谁来承担伤者治疗费用

    救人受伤之后,虽然有了四名被告人的赔偿款,但高昂的治疗费用仍让王某一家陷入困境。王某不得已将被救人刘某告上法庭,请求补偿。案件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告王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与各直接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能否以未足额赔偿为由要求被告刘某进行适当补偿。

    法庭上,原告王某诉称:自己为了刘某的人身免受不法侵害,上前劝架后受伤,手术及康复等花费了约28万元,第三次手术费用仍需30万元,原告家庭压力巨大。虽然直接侵权人通过法院调解进行了赔偿,但由于部分侵权人经济能力有限,少赔偿5.7万元,原告的损失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直接侵权人逃逸或无能力赔偿时,受益人应当进行补偿。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平原则,被告适当补偿才显公平。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某补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一般情况下,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依法应当由侵权人赔偿,受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中,侵权人存在且有经济赔偿能力,侵权人已在刑事上被处罚,民事上进行了全面赔偿。被告对原告多次探望并给予现金2000元作为补偿。另被告不止一次表示关于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也会在经济上可承受的范围内继续作出补偿。原告仅仅因为侵权人赔偿数目达不到其预期的数额就起诉被告要求补偿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且于法于理于情不合,法院不应支持。

    向受益人要补偿获支持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为防止、制止被告刘某的人身遭受他人不法侵害,使自己左手受到重伤并构成七级伤残的严重损害。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原告与各直接侵权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胡某、朱某在调解过程中,因家庭困难、少赔偿5.7万元而未取得原告谅解。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结合原告比较严重的伤情及构成七级伤残的伤残程度,原告诉称后续的手术及康复等费用,符合客观实际。从弘扬社会正气、维护见义勇为人权益出发,被告刘某作为受益人,原告请求其进行补偿,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刘某在原告损害发生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无个人财产,应由刘某的监护人对原告进行补偿。根据原告所遭受的伤害情况、已获得赔偿的情况及被告家庭的实际情况,补偿数额酌定为2万元。被告已给付的2000元扣除后,被告应补偿原告的数额为1.8万元。法院遂判决:被告刘某一次性补偿原告王某1.8万元。

    补偿见义勇为于法有据

    本案主审法官薛锋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条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见义勇为人在主张赔偿时的顺序,即侵权人先于受益人。

    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规定,确立的是同时主张原则。根据法律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薛锋表示,一般情况下,在刑事审判中确立了被告人真诚悔罪,对受害人赔偿后取得受害人谅解,双方自愿和解后对其从宽处罚的审判理念。一方面可以保障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也可以给予被告人知错悔过的机会。但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受害人遭受损失巨大,急需手术、康复等治疗费用,而被告人无个人财产进行赔偿、其亲属自愿替代赔偿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受害人面临两难的境地。一是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但自己无法及时获得赔偿;二是被告人亲属倾尽全力但仍不能足额赔偿时,受害人出于治疗情势所迫,万般无奈之下与被告人达成了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受害人唯一能表现的“不满意”就是对被告人的不谅解。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直接侵权人已经对受害人(见义勇为人)进行了足额赔偿,不属侵权人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形,从而排除了见义勇为人向受益人要求适当补偿的权利,有失公平。(线索提供:周彦丽)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5月11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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