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雇员侵权谁为他埋单?

发布时间:2015-05-12 14:59:40


    身边的事儿

    古某是某家电公司雇用的司机。2013年7月26日10时许,古某驾驶该公司提供的豫R7D119号车,沿312国道城区路段自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沈某驾驶左转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古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先后被送往桐柏县人民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8199.24元。经法医鉴定,沈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沈某于2014年9月诉至桐柏法院,要求被告某家电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459.24元。

    结果

    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家电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0234.66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之规定,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对于雇员在从事受雇事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古某在事故中虽存在过错,但雇主某家电公司也不能因其雇员的过错而免除自己的责任,被告某家电公司应承担因其雇员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张华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5月12日《河南法制报》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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