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发布时间:2015-05-12 15:37:23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变化,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成为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也在去年进行了修订,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法院担负着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在推进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是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严格依照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依法正确定罪量刑。可以建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的工作机制。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快审、快结,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

    二是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为防止和排除非法干预,对有可能受到非法干预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针对环境保护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强制执行,支持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对不及时执行可能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者社会公众合法环境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可以根据环保行政主管机关的申请,采取相关措施,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对于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主动公开环境政府信息,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是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民事案件。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法律条文内容较为原则,这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制定与环境公益诉讼特点相适应的程序规则。

    四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加强环境保护的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保护民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可以根据案情合理判定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责任,使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尽快消除。在审理环境保护行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构成犯罪,以及发现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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