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 蕾 通讯员 贾玉仙 赵 勇
本以为有保证人担保的借贷就是上了保险,可是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有期限的,如果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就会消失。昨日记者从西峡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借款担保纠纷案,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保证人还钱的诉讼请求。
借到钱后“玩失踪”
2012年10月10日,李某通过陈某认识杨某。因急需用钱,李某向杨某借款5万元,并承诺10天后归还。因两人刚认识,杨某本不想借钱给李某,但碍于陈某的情面又不好意思拒绝,于是要求陈某做担保。陈某同意担保,三人遂达成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向杨某借款5万元,10天后归还。陈某在担保人一栏签了自己的名字。
转眼10天过去了,李某没有如期还款。杨某知道李某资金困难,加上有陈某做担保,便没有急着催要,就这样一直拖了近两年。2014年5月,杨某联系李某索要欠款时,发现李某已下落不明。
起诉担保人被驳回
2015年3月,杨某将李某和陈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笔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10月20日,原告应在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陈某主张权利,而原告起诉时已远远超过6个月,且亦未向法院举证其在借款到期后的6个月内曾向陈某主张过权利,故陈某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杨某借款5万元,驳回原告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保证期间及时维权
针对此案,法官解释说,陈某只是在担保人一栏签字,其和杨某并没有就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得以免除。
本案中,杨某在借款到期后的6个月内未向陈某主张权利,其向陈某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即告消灭,陈某不再负有保证李某履行债务的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杨某的此项诉讼请求。